(2015)嘉桐执民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桐乡市汇丰电器压铸厂与慈溪市天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桐乡市汇丰电器压铸厂,慈溪市天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657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汇丰电器压铸厂。法定代表人沈富松。委托代理人章加荣。被执行人慈溪市天锋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央绒。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汇丰电器压铸厂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天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乌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9474.83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165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