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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邵杨忠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杨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融刑初字第1264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杨忠,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连江县。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5)1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杨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德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杨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杨忠携带剪刀等工具,驾驶租赁的小汽车到福建省长乐市潭头镇石马村和边兰村别墅附近,将架设在该处电线杆上的电缆线剪断,盗走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502.3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348元。2、2015年2月2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杨忠携带剪刀等工具,驾驶租赁的小汽车到长乐市鹤上镇沙京路北村大墓边,将架设在该处电线杆上的电缆线剪断,盗走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100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840元。3、2015年3月1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杨忠携带剪刀等工具,驾驶租赁的闽A×××××号黑色小汽车到福清市江阴镇梨港村山边,将架设在该处电线杆上的电缆线剪断,盗走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440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588元。4、2015年3月1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杨忠驾驶携带剪刀等工具,驾驶租赁的闽A×××××号黑色小汽车到福清市新厝镇江兜中学对面桥下涵洞,将该处电缆线剪断,盗走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200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897元。5、2015年3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杨忠携带剪刀等工具,驾驶租赁的闽A×××××号黑色小汽车到福清市上迳镇油塘村山边,将该处变电箱内的电缆线剪断,盗走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750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2770元。6、2015年3月1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杨忠携带剪刀等工具,驾驶租赁的闽A×××××号黑色小汽车到福清市渔溪镇长桥头一工地内,将该处电缆线剪断,盗走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300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42元。7、2015年3月1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杨忠携带剪刀等工具,驾驶租赁的闽A×××××号黑色小汽车到福清市渔溪镇水头村井头自然村路边,将该处电缆线剪断,盗走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50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39元。8、2015年3月1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杨忠携带剪刀等工具,驾驶租赁的闽A×××××号黑色小汽车到福清市上迳镇石榴脚村田边,将架设在该处电线杆上的电缆线剪断,盗走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162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815元。9、2015年3月2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杨忠携带剪刀等工具,驾驶租赁的闽A×××××号黑色小汽车到福清市新厝镇霞埔村324国道桥下涵洞,将该处电缆线剪断,盗走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50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47元。10、2015年3月2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杨忠携带剪刀等工具,驾驶租赁的闽A×××××号黑色小汽车到福清市新厝镇峰头村寺庙边,将该处的电缆线剪断,盗走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200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57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杨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达人民币8895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邵杨忠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邵杨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杨忠携带剪刀等工具,驾驶租赁的小汽车到福建省长乐市潭头镇石马村和边兰村别墅附近,将架设在该处电线杆上的电缆线剪断,盗走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502.3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348元。2、2015年2月2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杨忠携带剪刀等工具,驾驶租赁的小汽车到长乐市鹤上镇沙京路北村大墓边,将架设在该处电线杆上的电缆线剪断,盗走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100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840元。3、2015年3月1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杨忠携带剪刀等工具,驾驶租赁的闽A×××××号黑色小汽车到福清市江阴镇梨港村山边,将架设在该处电线杆上的电缆线剪断,盗走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440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588元。4、2015年3月1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杨忠驾驶携带剪刀等工具,驾驶租赁的闽A×××××号黑色小汽车到福清市新厝镇江兜中学对面桥下涵洞,将该处电缆线剪断,盗走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200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897元。5、2015年3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杨忠携带剪刀等工具,驾驶租赁的闽A×××××号黑色小汽车到福清市上迳镇油塘村山边,将该处变电箱内的电缆线剪断,盗走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750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2770元。6、2015年3月1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杨忠携带剪刀等工具,驾驶租赁的闽A×××××号黑色小汽车到福清市渔溪镇长桥头一工地内,将该处电缆线剪断,盗走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300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42元。7、2015年3月1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杨忠携带剪刀等工具,驾驶租赁的闽A×××××号黑色小汽车到福清市渔溪镇水头村井头自然村路边,将该处电缆线剪断,盗走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50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39元。8、2015年3月1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杨忠携带剪刀等工具,驾驶租赁的闽A×××××号黑色小汽车到福清市上迳镇石榴脚村田边,将架设在该处电线杆上的电缆线剪断,盗走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162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815元。9、2015年3月2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杨忠携带剪刀等工具,驾驶租赁的闽A×××××号黑色小汽车到福清市新厝镇霞埔村324国道桥下涵洞,将该处电缆线剪断,盗走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50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47元。10、2015年3月2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杨忠携带剪刀等工具,驾驶租赁的闽A×××××号黑色小汽车到福清市新厝镇峰头村寺庙边,将该处的电缆线剪断,盗走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缆200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5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杨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且有证人刘某、董某、何某、庄某、王某、黄某、杨某、廖某、于某、郑某的证言,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小轿车,车辆交接单,借车合同,情况报告,证明,领料单,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邵杨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杨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金额达人民币8895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杨忠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杨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邵杨忠的刑期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邵杨忠退赔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人民币三万一千一百八十八元,退赔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人民币五万七千七百六十八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倩人民陪审员  陈祖进人民陪审员  陈海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清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