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丁民初字第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顾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0937号原告顾某,汉族号码320922199004200353,被告高某,汉族号码320282199007121122。原告顾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顾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某撤回对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顾某负担。审判员  王卫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