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宁波金鲁班大木作园林有限公司、郭永尧与湛山精舍管辖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鲁班大木作园林有限公司,郭永尧,湛山精舍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宁波金鲁班大木作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工业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永尧,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永尧。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浩樑,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芳芳,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山精舍(ChamShanTemple)。住所地:加拿大L3T2R6安大略省桑希尔市湾景大道****号(7254BayviewAvenue,Thornhill,Ontario,Canada,L3T2R6)。负责人:释达义。委托代理人:涂崇禹,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健,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鲁班大木作园林有限公司、郭永尧与被告湛山精舍、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湛山精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及境外主体及多家世界知名网络媒体,被告住所地又分处国内外不同城市,且原告的主张还涉及被告湛山精舍在境外的行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本案侵权行为地也并非在浙江省慈溪市。故慈溪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湛山精舍为外国组织,故本案系涉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本案共有五被告,人数众多,故本案为重大涉外案件。被告湛山精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红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代理审判员 张欣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山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