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军伟、杨雄等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扬邗刑初字第00153号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军伟,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一军,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雄,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逮捕,同年2月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徐立新,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盛昌,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辩护人丁庆生,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全文琴,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扬州分所律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军伟、杨雄、李盛昌、赵某甲、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道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军伟及其辩护人张一军、被告人杨雄及其辩护人徐立新、被告人李盛昌及其辩护人丁庆生、被告人赵某甲、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全文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分别于2015年6月23日、9月7日申请补充侦查,并于7月23日、10月7日申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被告人周军伟、杨雄未经授权和许可,在网络上通过QQ联系他人,开设了名为“环亚娱乐”的私彩网站。同年5月,被告人周军伟、杨雄未经授权和许可,在网络上通过QQ联系被告人陈某,以人民币3.6万元的价格让被告人陈某模仿其他私彩网站架设AEG私彩客户端,提供福彩3D、重庆时时彩、排列3、江苏十一运等多个彩种,并设置自动采集国家彩票中奖号码功能,以高奖金等方式吸引扬州等地的玩家进行投注。2013年9月底,被告人杨雄退出AEG的经营,被告人周军伟继续运营AEG,并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让被告人陈某重新制作了AEG的网页版,非法获利累计达人民币832.15942万元,其中,被告人杨雄参与期间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73.602632万元。被告人周军伟、杨雄在经营AEG期间,使用赵某乙、张某丙、刘某甲、刘某乙、张某乙、曹某、陆叶青的银行卡与玩家进行交易。2014年初,被告人杨雄找到被告人陈某,以人民币1.35万元的价格要求其用以前的AEG客户端程序架设BEG客户端,同时制作了网页版,并邀约被告人赵某甲、李盛昌通过QQ群吸引玩家以及担任客服等。被告人杨雄在经营BEG期间,使用王欣、念春芬、张凤梅、陈小丽、黄小珊的银行卡与玩家进行交易。至2014年年底,BEG停止运行,非法获利达人民币124.4834万元。其中被告人赵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李盛昌非法获利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陈某从被告人周军伟、杨雄出共获利人民币6.45万元。另查,被告人周军伟、杨雄共同经营AEG期间,租用服务器、租房、租用客服软件和收款软件,合计花费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周军伟继续经营AEG期间,租用服务器、租房、租用客服软件和收款软件、人员工资,合计花费人民币7.95万元。被告人杨雄在经营BEG期间,租用服务器、房租、租用客服软件和收款软件,合计花费人民币4.545万元。被告人周军伟、杨雄、李盛昌、赵某甲、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扣押了被告人周军伟人民币401.26912万元;扣押了被告人杨雄人民币47.620912万元;扣押了被告人李盛昌人民币2万元;扣押了被告人周军伟用于非法经营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被告人陈某的台式电脑主机1台。被告人赵某甲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陈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军伟、杨雄、李盛昌、赵某甲、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军伟、杨雄、李盛昌、赵某甲、陈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侦查人员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银行卡账户明细、软件开发服务合同、福彩复函、体彩复函、AEG审计报告、BEG审计报告等书证,被告人周军伟、杨雄、李盛昌、赵某甲、陈某的供述与辩解,未到庭证人张某甲、孙某、赵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张某乙、曹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笔录,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网络警察大队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以及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军伟、杨雄、李盛昌、赵某甲、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周军伟、杨雄、陈某以及被告人杨雄、赵某甲、李盛昌、陈某分别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军伟、杨雄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甲、李盛昌、陈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军伟、杨雄、李盛昌、赵某甲、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陈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军伟、杨雄、李盛昌、赵某甲、陈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军伟、杨雄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的定性有误,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经查,被告人周军伟、杨雄未经任何授权和许可,擅自通过网络销售彩票,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彩票市场秩序。因此,该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军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雄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65天,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盛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周军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1.26912万元、被告人杨雄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620912万元、被告人李盛昌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赵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4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周军伟、杨雄未能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七、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被告人周军伟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被告人陈某的台式电脑主机1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惠琴人民陪审员 薛小华人民陪审员 邵国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