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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叶少云与福州烨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少云,福州烨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4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少云,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卓化送,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炳青,系叶少云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烨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1号联信大厦22楼。法定代表人蔡永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支何、林凌凯,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叶少云因与被上诉人福州烨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4)仓民初字第3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少云于2015年11月16日以其与福州烨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少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少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为185元,由上诉人叶少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文伟代理审判员  陈 嘉代理审判员  陈秀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章信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