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小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岳随义与吴铭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随义,吴铭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小初字第278号原告岳随义,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吴铭欣,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随义诉被告吴铭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随义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随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淑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