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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23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建国与章百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建国,章百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2374-2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国。被执行人:章百忠。原告孙建国与被告章百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建国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孙建国借款本金23190元及前期利息2621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台黄执民字第2374-1号执行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章百忠之妻朱爱华银行存款4000元,并于2015年1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执行款4000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9月2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并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章百忠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并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23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何贤鹏执 行 员 唐 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邵 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