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细革与被告禇明、潘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细革,禇明,潘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00210号原告陈细革委托代理人方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禇明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潘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细革与被告禇明、潘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细革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细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细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陈细革负担。审判长 彭 萍审判员 高志兰审判员 曹 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闵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