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2839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应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志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