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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书连与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连,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孟行初字第00074号原告陈书连,男,汉族,1948年4月24日出生。被告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法定代表人袁宗枢,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艳军,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乔林锋,系该局执法执纪监督室主任。原告陈书连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做出的济公北分(治安)行罚决字(2015)0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连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慧娟审 判 员  张菊玲人民陪审员  苏振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申淑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