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民一初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494号原告:朱某,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玉祥,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朱某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朱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吴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青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