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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苏荣与陈宗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苏荣,陈宗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906号原告:刘苏荣。被告:陈宗生。原告刘苏荣为与被告陈宗生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世强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苏荣、被告陈宗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苏荣诉称:2015年2月17日,原告刘苏荣与被告陈宗生对之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莲都区老竹镇新竹小区项目的未付工程款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欠款90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付清。还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为此,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陈宗生支付原告刘苏荣欠款人民币9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宗生辩称:我们两人口头承包老竹镇新竹小区的项目,是事实的,2015年2月17日,我向他出具的欠条,是不真实的,双方没有核算过,该欠条出具后,原告从业主或房东那里已经领过钱了。这个款已经支付了,我并不需要再支付。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为:原、被告双方承建莲都区老竹镇新竹小区项目,该项目经双方初步核算后,由被告陈宗生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刘苏荣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老竹新竹小区工地,陈宗生未付刘苏荣90000元正,于2015年6月底付清。”该欠条出具后,原告刘苏荣于2015年4月24日收到业主王志伟工程款15000元;同年5月24日,从业主何有成处领取工程款14000元;同年5月7日,被告陈宗生汇给原告刘苏荣18000元。从欠条出具后,原告刘苏荣先后共领取款项47000元。余款43000元至今未能支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明信息、欠条,被告提供的收条、打款凭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承包房屋建筑,并经双方结算,由被告陈宗生向原告刘苏荣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共欠原告工地结算款90000元;在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欠条出具后,原告已先后从业主处领取工程款29000元,由被告支付原告18000元,合计人民币47000元。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90000元,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在出具欠条后其已支付18000元及原告从业主处领走的29000元,应从90000元中予以扣除,该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宗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刘苏荣欠款人民币4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刘苏荣负担元525元;由被告陈宗生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