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胡庆富与胡森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庆富,胡森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胡庆富。被执行人:胡森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森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庆富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森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伟审判员 夏 军审判员 张仲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