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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48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蔷与李艳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蔷,李艳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48491号原告刘蔷,女,1987年6月6日出生。被告李艳华,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修车费632元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刘蔷修车费六百三十二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艳华负担(原告刘蔷已预交,被告李艳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刘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