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詹传明与被执行人仰宗红、储玲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传明,仰宗红,储玲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985号申请执行人:詹传明,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仰宗红,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储玲俐,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传明与被执行人仰宗红、储玲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詹传明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仰宗红、储玲俐名下位于安庆市迎江区阳光二期16栋2单元1406室房产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仰宗红、储玲俐名下位于安庆市迎江区阳光二期16栋2单元1406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审 判 员 曹拥军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日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