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崔永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崔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所在地讷河市。法定代表人柏凌军,行长。被执行人崔永庆,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崔永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因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讷河市法院辖区,为方便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讷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飞执行员  李 伟执行员  张学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季春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