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3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彭州市锦鸿商贸有限公司与彭德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州市锦鸿商贸有限公司,彭德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336号原告彭州市锦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冯天立,职务:经理。被告彭德凤,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受理原告彭州市锦鸿商贸有限公司与彭德凤买卖合同纠纷后,原告彭州市锦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提出被告需要重新确定,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州市锦鸿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州市锦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易思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