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民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叶伟平、沈琳玲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叶伟平,沈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杨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洪,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廖文英,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伟平。被执行人:沈琳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伟平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黄栀花巷67号﹤3-12﹥﹤3-13﹥办公用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5)甬东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叶伟平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黄栀花巷67号﹤3-12﹥﹤3-13﹥办公用房地产(含装修、装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陈 煜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