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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达川支行与王波、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达川支行,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华蜀南路437号。组织机构代码:00881919-2。法定代表人张恒,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胥豫川,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系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治融,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3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系该支行职工。被告王波,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1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被告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6226214-6。法定代表人何俊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达川支行诉被告王波、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达川支行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达川支行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达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7.00元,减半收取699.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达川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媚审 判 员  徐忠贵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