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胡建新与杨新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新,杨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240-1号申请执行人胡建新。被执行人杨新明。本院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建新与被执行人杨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新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胡建新借款1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建新与被执行人杨新明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胡建新与被执行人杨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杨新明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胡建新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