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新法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甲、黄达强、黄志坚、谢水福、梁月琼与被执行人廖少珍、梁红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甲,黄志坚,谢水福,梁月琼,廖少珍,梁红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甲,女,199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兼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黄达强,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黄志坚,男,199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谢水福,男,194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梁月琼,女,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廖少珍,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梁红广(系被执行人廖少珍丈夫),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黄某甲、黄达强、黄志坚、谢水福、梁月琼与被执行人廖少珍、梁红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云新法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廖少珍、梁红广连带赔偿1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黄某甲、黄达强、黄志坚、谢水福、梁月琼;被执行人廖少珍应赔偿52675.02元给申请执行人黄某甲、黄达强、黄志坚、谢水福、梁月琼;被执行人梁红广应赔偿5852.78元给申请执行人黄某甲、黄达强、黄志坚、谢水福、梁月琼;廖少珍承担受理费1220.03元,梁红广承担受理费713.04元。但被执行人廖少珍、梁红广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被执行人廖少珍主动将3000元赔偿款存入本院代管款专户。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于2015年11月6日在本院举行执行听证,期间申请执行人无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少珍、梁红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3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辉豪审 判 员  赖家日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程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