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5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合作联社与姜荣伟、姜保成、李祥新、刘守奎、吉风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荣伟,姜保成,李祥新,刘守奎,吉风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255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理事长被告姜荣伟,男,196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姜保成,男,1937年8月3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李祥新,男,196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刘守奎,男,195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吉风菊,女,1986年21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荣伟、姜保成、李祥新、刘守奎、吉风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