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云圣工程设备租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云圣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1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瑞成、乔志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云圣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晓街27-1号。法定代表人崔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东平、韩洋,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云圣工程设备租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鼓商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764元、减半收取2882元,由上诉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刘阿珍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