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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任玉成与陈德如、周巧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62号申请人任玉成,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住平泉县道虎沟乡李家梁子村。被执行人陈德如,男,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榆洲新城**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周巧凤,女,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榆洲新城**号楼*单元****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对(2015)平执字第12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12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庆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