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林某与倪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2284号申请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倪某。申请执行人林某诉被执行人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履行指定行为义务须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给付36万元房屋分割款为前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先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林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