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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行执字第00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西安市宏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宏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行执字第00175-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永鹏,男,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住西安市未央区经十七路枣园西村23-1号。委托代理人相张瑜,女,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干部,住西安市未央区相家巷111号。被执行人西安市宏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宏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人社监罚字(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519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罚款1.5万元,逾期加处罚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3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0月9号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划拨了全部案件款、受理费用及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罚字(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罚字(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罚字(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薇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