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温凤林与潘子学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凤林,刘万新,姜忠文,潘子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温凤林。被执行人刘万新,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姜忠文,住巴彦县。被执行人潘子学,住巴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3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