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秀文、戚俭与纪泽富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文,戚俭,纪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县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吴秀文,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申请执行人戚俭,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被执行人纪泽富,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盘县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秀文、戚俭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纪泽富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将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盘县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中秋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张 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