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法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成都鑫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黄建容、胡建军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鑫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黄建容,胡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法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鑫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郑晓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建容,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10日,住邻水县。被执行人胡建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7日,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仲案字第560号裁决书,受理成都鑫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建容、胡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中,已扣划黄建容银行存款4100元。2015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成都鑫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鑫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成都鑫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2014)成仲案字第56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昌礼审 判 员  贺光海代理审判员  唐 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家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