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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兴洪梅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惠春庭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兴洪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惠春庭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兴洪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23号1排3号。法定代表人叶奖钦,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惠春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二街顺平路20号。法定代表人柳旭东,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兴洪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惠春庭大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113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市兴洪梅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惠春庭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1130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亢亚申审判员  刘怀斌审判员  何保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美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