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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非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李如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李如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非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钟伟。委托代理人高世胤。被执行人李如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李如叶工商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如叶尚未缴纳罚款35000元,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非字第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施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孙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