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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行非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崔文全、叶家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崔文全,叶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行非执字第00081号申请人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神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金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崔文全。被执行人叶家云。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3日,对你作出房卫计征决(2014)第04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27000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房卫计征决(2014)第0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经审查,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房卫计征决(2014)第0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对崔文全、叶家云非诉行政执行一案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柯尊杰审判员  谢成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古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