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庞小平申请执行麻山区房产管理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小平,麻山区房产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庞小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麻山区房产管理处。本院在执行庞小平申请执行麻山区房产管理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麻山区房产管理处案件款本金15728.62元,诉讼费264.30元,执行程序逾期利息754.97元,执行实际支出费用135.93元,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2015)麻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此案已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永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鹏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