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叶鹭滨与董冬冬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冬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鹭滨。委托代理人王斌、吴迪,均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冬冬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初字第3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经常居住地的主张,应以其户籍地确定管辖。上诉人户籍地为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xxx号,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