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宁江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连洲与被告林德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洲,林德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宁江民初字第982号原告张连洲,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柳春、曹书婷,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德喜,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钱桢,江苏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连洲与被告林德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2015年5月29日、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连洲及其委托代理人柳春、曹书婷,被告林德喜及其委托代理人汪钱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连洲诉称:2006年3月28日、2009年1月24日,被告林德喜分两次向其借款合计200000元,经其多次催要,林德喜已返还125000元,余款75000元至今未还,故要求判令林德喜返还借款75000元。被告林德喜辩称:2006年3月28日借条所载50000元原系借款,但已与2009年1月24日借条所载150000元一起并入其在马鞍山市濮塘镇杨家建材厂(以下简称杨家建材厂)的股份,算张连洲的股金,故本案款项性质系原告张连洲投资入股款,不需要返还。另,张连洲主张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故要求驳回张连洲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8日,被告林德喜向原告张连洲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张连洲现金50000元整(50000),此据”。2009年1月24日,林德喜又向张连洲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连洲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此款用于杨家窑厂投资买厂,入林德喜本人股份),此据”。出具借条后,张连洲均将相应金额款项交付林德喜。另查明,张连洲后又陆续向林德喜借款,合计12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等凭证。张建国原系杨家建材厂股东,后其退股。欧光河、姜德华系杨家建材厂股东,姜德华的股份包含在欧光河的股份中,后双方于2010年5月22日分股独立计算,当时林德喜、张连洲曾作为证明人在凭据上签字。杨家建材厂现已关停。审理中,张连洲陈述其不是杨家建材厂股东,而是负责管理生产事宜。林德喜陈述150000元入股款之所以打借条,系和张连洲约定,如果没有入股成功,则该款算借款需要返还。张建国、欧光河、姜德华到庭作证,均陈述张连洲系杨家建材厂股东,其入股200000元,股份包含在林德喜股份中。林德喜陈述张连洲欠其借款215000元,并出具由其个人会计李圣标保存的相应凭证,但李圣标出庭作证时称,其中只有125000元系张连洲的个人借款,其余款项系杨家建材厂的往来款。李圣标还陈述,杨家建材厂关停时,股东都到林德喜处结算,其听到张连洲本人说了入股的事情。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据、账目、证明、凭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院确认原告张连洲主张的款项应系入股款,理由是:第一,被告林德喜出具的150000元借条中,已明确载明款项系用于入股;第二,欧光河、姜德华分股时所写凭据亦由张连洲签字,该事项与生产无关,如张连洲不是股东,无需签字;第三,杨家建材厂股东均陈述知晓张连洲入股200000元的事实;第四,李圣标虽系林德喜个人会计,但其陈述证言时否定了林德喜所述张连洲借款中的部分金额,证言较为真实可信,而其亦陈述曾听张连洲本人说过入股的事实;第五,如果200000元是借款,则张连洲长期不主张权利不合常理,且期间张连洲又向林德喜借款,如果林德喜有借款未还,张连洲收到林德喜的还款不应出具借条。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定张连洲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其关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其基于该主张提出的要求林德喜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连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张连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李 青人民陪审员 高长清人民陪审员 王必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戴家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