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品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厦门市品佳贸易有限公司,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37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品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甘霖,总经理。被执行人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九湖镇木棉村。法定代表人陈清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品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厨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李军审判员 林赫频审判员 连杭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春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