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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407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子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