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407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子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