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执字第01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黎红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执字第01168-3号申请执行人黎红阳。被执行人谢胜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2)鄂咸安民初字第041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谢胜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二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胜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谢胜权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77402元(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诉讼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昌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