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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执字第01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黎红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执字第01168-3号申请执行人黎红阳。被执行人谢胜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2)鄂咸安民初字第041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谢胜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二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胜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谢胜权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77402元(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诉讼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昌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