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菊媛与应杰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杰,王菊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菊媛。上诉人应杰为与被上诉人王菊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永康市人民法院向应杰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现应杰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应杰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应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晋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马美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苏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