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江西聂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解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聂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聂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解某某,男,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宁埠镇。申请执行人江西聂建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解某某(下称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生效的(2015)高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腾退其所租赁的房屋,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公告,要求其在2015年10月30日前迁出位于高安大道聂建实业东面办公楼一到八层的房屋,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并拒收法院文书。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组织工作人员强制迁出房屋,将屋内物品清点造册,存放在聂建实业东面大楼六层东边,并张贴封条,该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丽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