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钱某甲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开少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钱某甲。委托代理人冯晓萍,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委托代理人马雨。委托代理人杨秋艳。原告钱某甲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戴卫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晓萍、被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雨、杨秋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甲诉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钱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董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钱某乙。当事人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隔阂并双方相互怀疑对方有婚外情而致经常争吵,今年以来夫妻分居。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解、遇事多沟通,珍惜已往夫妻感情,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钱某甲与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戴卫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俊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