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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孙素娟与朱雪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素娟,朱雪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113号原告:孙素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京。被告:朱雪珍。原告孙素娟与被告朱雪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朱雪珍连带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素娟的委托代理人刘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雪珍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债务人杨宜秋为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1年8月24日出借人民币30000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由债务人杨宜秋出具借条一份,被告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雪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孙素娟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朱雪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俊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