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鹏与雷智鹏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鹏,雷智鹏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939号原告:程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雷智鹏,户籍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鹏诉被告雷智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程鹏负担受理费2150元。审 判 长 周湘艳审 判 员 王庆勋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祖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