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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树军与柳臣、肖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军,柳臣,肖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820号原告:赵树军。委托代理人:潘卫东,系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臣。被告:肖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树军与被告柳臣、肖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树军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005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赵树军承担。审 判 长  王英霞代理审判员  班 蕊人民陪审员  王 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