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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执字第00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高云英、孔凡振申请执行孔令斌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267-1号申请执行人高云英、孔凡振申请执行孔令斌共有纠纷一案,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项民初字第01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云英、孔凡振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令斌无银行存款、无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项执字第002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孔令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新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其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