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娟与姜正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姜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477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女,汉族。被执行人姜正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2)威环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月工资收入1400元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同意自2015年11月20日起每月通过本院转付申请执行人500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止。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前,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2012)威环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二、(2015)威环执字第147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东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