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执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凯与田书志、魏德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田书志,魏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2127号申请执行人:张凯,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田书志,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魏德才,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书志、魏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赵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