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商初字第528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孔某。被告王某。被告寻某(系被告王某之妻),女,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8231972********。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该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审判员 曹建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元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