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佟林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012号原告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世钦,总经理。被告佟林泊。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佟林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龙富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美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